最高法:最大程度释放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
12月25-26日,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在深圳举行。会议总了法院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、加强破产审判组织建设、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成效,并对下一阶段破产审判工作做出重要部署。
为确保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,做好建立市场化、常态化、法治化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基础性工作,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以破产审判庭设立为载体的破产专业化建设。
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,从2016年初仅有的5家增至现在的97家。2016年全国审结破产案件比2015年上升43.4%。今年1-11月,全国法院审结破产类案件4404件,同比增长71%。此外,破产审判组织专业化的提升,有力促进了“僵尸企业”的处置工作。
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强调,各级法院须最大程度释放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。加强重整制度建设,是实现使人民法院成为“生病企业”医院这一目标的关键。各地法院要善于通过市场化、法治化的重整来挽救困境企业。
一要认真对待企业的重整申请。
在受理阶段要依照法定标准受理重整案件,切实防止纯粹的减债式重整、空转式重整,确保企业重整的质量。
在审理阶段要有比较明确的重整思路,在重整中必须坚持债务整理与营业整合相统一,确保重整后的企业不仅能化解债务负担;
而且要恢复盈利能力、实现新的发展。这一问题在上市公司重整中尤其应当引起重视。
其次,各级法院须高度重视运用重整培育新动能,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。
立足培训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,同时高度警惕产业结构负面清单行业的产能变相回流。
此外,须充分体现破产管理人对重整成功的重要作用。在指定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时,尤其要重视管理人业务素质和水平,确保尽快准确识别企业能否重整以及重整方案是否合理、科学、可行。
最后,要慎重对待重整计划的批准。对于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,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时,不能流于形式或不加审查而径行批准。
杜万华指出,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重整计划批准的指导,对于经审查,符合强制批准条件的,也要敢于批准,不能该裁不裁,让企业重整陷入僵局。
在破产重整工作中,人民法院一定要指导破产管理人查找破产原因,有针对性地做好重整计划,协调好各方关系,治疗好企业的疾病。要坚决反对只搞账面重整,不重视企业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;只重视形式上减债,不重视企业盈利能力的恢复;只重视债权债务关系的解决,不重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落实。
在破产重整中,人民法院一定要成为“生病企业”的医院,一定要依靠党委和政府,督促破产管理人,找准病因,辨症施治,治好生病企业的病,让其真正能够重返市场经济的舞台。
(部分选自:和讯财经)